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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道宝军与李曼贞、何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宝军,李曼贞,何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77号申请执行人:道宝军被执行人:李曼贞被执行人:何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道宝军与被执行人李曼贞、何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曼贞、何泽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48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