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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肥东县园林管理局、国网安徽肥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龙,肥东县园林管理局,国网安徽肥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龙,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肥东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文广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77112235-6.法定代表人:袁超,局长。被执行人:国网安徽肥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2631898-2。法定代表人:韩勇,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海龙与被执行人肥东县园林管理局、国网安徽肥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肥东县园林管理局、国网安徽肥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肥东县园林管理局、国网安徽肥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各23700元(含诉讼费255元、执行费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计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