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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胡青与颜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颜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胡青,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颜慧琴,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青与被告颜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告负担。健代理审判员  唐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