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胡青与颜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颜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胡青,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颜慧琴,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青与被告颜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告负担。健代理审判员 唐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