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郑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逸轩与铜山区何桥镇肖庄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逸轩,铜山区何桥镇肖庄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299号原告马逸轩,学生。法定代理人马超,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良刚,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山区何桥镇肖庄小学,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肖庄村。法定代表人高绪洪,该小学校校长小张。铜山区何桥镇小学中心校,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逸轩诉被告铜山区何桥镇肖庄小学、铜山区何桥镇中心小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逸轩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逸轩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逸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志敏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鑫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