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诉徐莉、兰彬、荣县伦兴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徐莉,兰彬,荣县伦兴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174-180号。负责人胡明高,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正淑,员工。委托代理人郝正军,员工。被告徐莉,女,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兰彬,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荣县伦兴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277号。法定代表人:陈贵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滢娟,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简称农行荣县支行)诉被告徐莉、兰彬、荣县伦兴车业有限公司(简称伦兴车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裕鑫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荣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正淑、郝正军,被告伦兴车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滢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莉、兰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荣县支行诉称:经被告徐莉、兰彬夫妻双方申请,被告徐莉于2012年8月31日与农行荣县支行签订《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农行荣县支行向汽车分期借款人徐莉发放汽车分期业务贷款人民币620000元,用于购买伦兴车业公司的奥迪牌S5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CR69**号),净车价为895000元,分期付款期数为36期,合同项下分期手续费费率为12%,徐莉、兰彬以其购买的“奥迪”汽车提供抵押担保,并承诺对上述借款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伦兴车业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各方签字确认并将抵押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履行中,徐莉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截止2015年3月23日,尚差欠借款本息及滞纳金共166113.54元。故诉请判令被告徐莉偿付至付清时止的全部透支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被告兰彬、伦兴车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农行荣县支行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农行荣县支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徐莉、兰彬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伦兴车业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基本身份信息;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乐分卡申请表、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细则、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财产共有人承诺书、共同债务人承诺书、保证函、抵押登记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抵押担保借款事实;4.徐莉汽车专项分期交易明细表、帐户信息明细,拟证明被告徐莉截止2015年3月23日止尚差欠借款本息及滞纳金共166113.54元的事实。5(2015)荣民保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缴款书、退费收据,拟证明对被告抵押车辆进行保全的事实。被告徐莉、兰彬未答辩,未举证。被告伦兴车业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愿意积极配合还款,但伦兴车业公司应在被告徐莉、兰彬抵押车辆价值之外对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伦兴车业公司未举证。对以上原告所举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伦兴车业公司不持异议。以上原、被告陈述和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判断,能够证明以下事实:被告徐莉、兰彬系夫妻关系。经被告徐莉、兰彬于2012年8月3日书面申请,2012年8月31日,被告徐莉与原告农行荣县支行签订《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农行荣县支行向徐莉发放汽车分期业务贷款人民币620000元,用于购买伦兴车业公司的奥迪牌S5型轿车一辆,车价款为895000元,分期付款期数为36期,每月为一还款期,合同项下分期手续费费率为12%,分期手续费金额为74400元(已一次性缴清),徐莉使用贷记卡偿还农行荣县支行分期资金及支付手续费;徐莉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滞纳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农行荣县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贷记卡分期资金额度,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借款利息,按月百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徐莉、兰彬以此车作为抵押担保,被告伦兴车业公司向农行荣县支行出具《保证函》承诺为该透支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协助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履行中,被告徐莉未按约定归还贷款,被告兰彬、伦兴车业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截止2015年3月23日,借款本金余额154894.40元未返还,尚欠逾期付款利息、滞纳金11219.14元,合计166113.54元。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请本院判令支持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徐莉与原告农行荣县支行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莉经兰彬同意向原告借款,此借款构成徐莉、兰彬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兰彬对徐莉所欠原告农行荣县支行的借款本息、滞纳金等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莉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原告农行荣县支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主张提前收回借款,并请求被告徐莉、兰彬偿付至付清时止透支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被告徐莉、兰彬自愿以奥迪牌S5型轿车作为偿还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农行荣县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被告伦兴车业公司向原告农行荣县支行出具的保证函构成担保合同性质,对被告伦兴车业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原告债权既有被告徐莉、兰彬车辆抵押担保,又有被告伦兴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主张债权时,应先对被告徐莉、兰彬抵押车辆实现债权后,被告伦兴车业公司就其清偿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伦兴车业公司有关对被告徐莉、兰彬抵押车辆价值清偿原告的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金15489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滞纳金(截止2015年3月23日的利息、滞纳金11219.14元,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15489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按月百分之五计付滞纳金);二、被告兰彬对被告徐莉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荣县伦兴车业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以被告徐莉所有的奥迪牌S5型轿车价值依法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莉、兰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11元,保全费1407元,合计3218元,由被告徐莉、兰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裕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培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