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美置木制别墅有限公司与张夕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置木制别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贤松。委托代理人卞虎,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兴玉,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夕玉。委托代理人赵文霞,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美置木制别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置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美置公司与青岛釜海天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海天成公司”)签订《木屋经销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美置公司在山东省内经销木制结构产品。2013年8月1日,在青岛釜成公司工作人员张建华的介绍下,张夕玉、美置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相关附件,双方约定甲方(张夕玉)委托乙方(美置公司)建造美制木别墅一套,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设计、选购材料、预制、装运、建造、维护和保修等服务。该木别墅的主体建筑面积为391.78平方米,别墅主体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600元/平方米,别墅廊架面积为3.6平方米,廊架单价为2,300元/平方米,平台面积为23.04平方米,单价为900元/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1,831,204元,合同签约后三个工作日,甲方须付合同总价款的25%。合同还约定,在双方确认方案图、施工图纸及甲方具备现场三通一平施工条件下,乙方在五天内安排人员进场施工。乙方必须用中文编好材料供应工序表、施工图(指加拿大或美国标准施工图),按合同附件四所规定的设计方案交付甲方。2013年8月19日,张夕玉按照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美置公司汇款450,000元。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别墅的施工图等相关事宜产生分歧,致使工程未进入实际施工阶段。故张夕玉起诉要求解除双方间的合同,美置公司返还45万元预付款。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理应本着诚信原则,积极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矛盾分歧,促使合同得到有效履行。现张夕玉要求解除与美置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并返回合同预付款,对此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实际,双方签订合同时的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张夕玉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张夕玉支付的工程款450,000元,美置公司应当予以返还。针对合同解除给美置公司造成的损失,张夕玉曾表示愿意给予适当补偿。美置公司当庭表示其损失数额远超过450,000元,具体损失并不确定,亦未进行明确计算,且不排除向张夕玉主张赔偿损失的可能。对此,法院认为,因美置公司未明确其要求张夕玉赔偿的具体损失额,故法院对其损失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其可以另行主张。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解除双方于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附件;二、美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夕玉工程款450,000元。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美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15年1月13日,上诉人完全可以继续履行本合同。上诉人在合同履行中无任何违约行为,而被上诉人恶意违约,不愿意履行合同。被上诉人也并未向上诉人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张夕玉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合同未实际履行,也无法继续履行,现房屋已经按照钢结构建造完毕了,不可能再履行原合同。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主张解除合同,结合本案实际,上诉人尚未进场施工,被上诉人表示房屋已经另行建造完毕,上诉人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也已经届满,故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的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可以解除,该意见尚属合理,可以维持。上诉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该意见本院难以采纳,上诉人的损失可以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上诉人上海美置木制别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建颖审判员 成 皿审判员 邬海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