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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张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张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法定代表人刑卫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来志成、白晓宝,该行职工。被告张杰,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张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不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