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335号原告汤某某。被告许某。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及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夫妻,于2008年1月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8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不久为家庭生活琐事常有争吵,2011年被告离家至今未归,原告曾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许某辩称,夫妻婚后没有大的争吵,2010年双方共同建造了房屋,2011年被告外出打工回家较少,因双方互不信任而发生矛盾,但夫妻并未正式分居。2013年6月1日,被告回家后与原告发生争吵,造成被告头部受伤,至后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只要将家中钥匙给被告,双方仍可以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再婚夫妻,于2008年1月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8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由被告出资在原告宅基地房屋上加建了一上一下楼房,2011年被告外出打工后,双方产生矛盾,并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6月1日,被告回家后与原告发生争吵,造成被告头部受伤,之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9月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成。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有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互不信任、互相猜疑,致夫妻关系失和并分居生活,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只要原、被告均能珍惜以往的感情,双方彼此尊重和宽容,遇事多沟通和交流,冷静理智处理问题,以家庭利益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希望双方都倍加珍惜夫妻感情,多检视改进自身存在的不足,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汤某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卿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