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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顺利与李洪彬、董以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顺利,李洪彬,董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黄顺利,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梁村镇韩寨村。被执行人李洪彬,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高唐县金城西路。被执行人董以萍,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高唐县南湖小区。申请执行人黄顺利与被执行人李洪彬、董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顺利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董以萍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洪彬、董以萍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0065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