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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谭福贵与秦双琼、胡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福贵,秦双琼,胡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99号原告:谭福贵,女,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秦双琼,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胡亚,女,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福贵诉被告秦双琼、胡亚健康权一案中,原告谭福贵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福贵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福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福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