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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滟波,该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芳。本院受理申请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在送达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申请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本案申请费8047元,减半收取4023.5元,由申请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潘道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