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冉与被告李长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李某某,女,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影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