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永兴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永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754号罪犯郑永兴,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作出(2001)温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永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朱桃红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2001年09月07日以(2001)浙刑一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郑永兴的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永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永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永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永兴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01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方梅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