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中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项尔计、项能涛、郭家秀与李健、李秀章、王忠川、王守军、谭启望、王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尔计,项能涛,郭家秀,李健,李秀章,王忠川,王守军,谭启望,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项尔计。申请执行人项能涛。申请执行人郭家秀。被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李秀章。被执行人王忠川。被执行人王守军。被执行人谭启望。被执行人王英。本院受理项尔计、项能涛、郭家秀申请执行李健、李秀章、王忠川、王守军、谭启望、王英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8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4)达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李健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秀章赔偿21174.6元,被告人王忠川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守军赔偿21174.6元,被告人谭启望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英赔偿10587.3元,共计52936.5元。三被告及法定代理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守军在诉讼中于2014年7月14日主动交赔偿款2万元汇入本院执行款代收帐上。2015年5月21日,李健的法定代理人李秀章支付给申请人赔偿款21174.6元、王忠川的法定代理人王守军支付给申请人赔偿款21174.6元(含诉讼中支付2万元,2015年5月21日支付1174.6元)、谭启望的法定代理人王英支付给申请赔偿款10587.3元,共计52936.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8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本院(2014)达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份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忠审 判 员  罗宏伟代理审判员  邓雪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拥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