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二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任立忠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东百货购物中心、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忠,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东百货购物中心,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240号原告:任立忠。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东百货购物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386号。法定代表人:汪克宁,该公司经理。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白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任立忠与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东百货购物中心、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立忠负担。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