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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执字第6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洹研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建议、王丽波等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洹研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王建议,王丽波,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613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奉执字第61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洹研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建议,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丽波,女,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杨华,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洹研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议、王丽波、杨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议、杨华现有财产房屋等暂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张欢审判员李越峰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蒋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