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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龚先玉、高菊梅等与张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先玉,高菊梅,张立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龚先玉,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星子县。原告高菊梅,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星子县。被告张立立,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星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先玉、高菊梅诉被告张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先玉、高菊梅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先玉、高菊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龚先玉、高菊梅负担。审判员  胡文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