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龚先玉、高菊梅等与张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先玉,高菊梅,张立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龚先玉,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星子县。原告高菊梅,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星子县。被告张立立,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星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先玉、高菊梅诉被告张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先玉、高菊梅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先玉、高菊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龚先玉、高菊梅负担。审判员 胡文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