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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福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田锐龙与冯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锐龙,冯建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福民初字第63号原告田锐龙,男,1975年6月29日生。被告冯建军,曾用名冯小军,男,1979年8月14日生。原告田锐龙诉被告冯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建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被告在陇西县宏伟乡齐家渠村承包修建电信塔工程期间,叫原告拉运相关材料,被告支付了部分运费。2010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9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运费9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被告在陇西县宏伟乡齐家渠村承包修建电信塔工程期间,叫原告拉运相关材料,被告支付了部分运费。2010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付。2015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运费9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欠条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拉运相关材料,双方之间形成事实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依法支付所欠原告运费。关于被告欠原告运费具体数额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900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运费,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建军偿还原告田锐龙运��9000元,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冯建军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