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凤萍与被告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郭凤萍。被告林智。原告郭凤萍与被告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郭凤萍于2015年5月22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郭凤萍负担。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