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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凤萍与被告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郭凤萍。被告林智。原告郭凤萍与被告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郭凤萍于2015年5月22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郭凤萍负担。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