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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舒锰与沧州屹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孟民初字第463号原告王舒锰。被告沧州屹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付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秀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9月份工资3164.3元,10月份工资300元,12月份工资300元,押金2000元,合计5764.3元,至今未支付。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沧州屹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舒锰工资、押金共计5764.3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沧州屹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仕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哈庆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