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费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XX,朱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费XX,女。被告朱XX,女。原告费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立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费XX诉称,2011年8月31日,被告在我处借款本金6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1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出具借据一枚。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朱XX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我同意还款,但我现在生活困难,暂时没有还款能力。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1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庭审中被告承认借款事实,同意偿还,但暂时无还款能力。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据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被告亦有义务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XX偿还原告费XX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31日起息,利息每月1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