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彩英与张文权、宁夏天一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彩英,张文权,宁夏天一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美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申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彩英,女,194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卫生间管理员,暂住该卫生间。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文权,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子洲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宁夏天一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九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宁夏美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九杰,系该公司董事长。王彩英与张文权、宁夏天一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美泰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兴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王彩英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辛卫平、宋兰芳、鲁丽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王彩英认为本院(2012)兴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公,要求三被告为其做法医鉴定并继续治疗。原审查明,2011年6月9日19时许,被告张文权驾驶登记在被告宁夏美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宁A×××××号客车发生碰撞。2011年8月26日银川市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2011年6月9日19时48分我大队接报警称:在天一国际酒店路口,一人倒车时将人撞伤要求出警,20时5分许我大队出警民警孙某到达事故现场,报警人为天一市场清洁工王彩英,王彩英述19时许其下班后,骑自行车沿天一酒店西侧巷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一辆尾数为343的客车在巷道内倒车时撞倒,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客车驾驶人与其协商处理,赔偿其一百元,王彩英未答应。后对方车驾驶人将车停于天一酒店门口停车场内与其再次协商处理未果后离开,王彩英电话报警。并指认停于天一酒店门口停车场内的宁A×××××号银灰色小型客车是肇事车,民警对肇事车辆拍照取证后,找到该车驾驶人张文权(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为天一酒店的员工。)所述事故经过与报警人王彩英所述相符,并出示了其驾驶证、行驶证。张文权自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带领王彩英至囯龙医院检查后,王彩英伤为轻微伤,因事故责任明确,王彩英伤情较轻,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该事故,不要求我大队立案处理”。宁A×××××号客车发生事故时并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天一公司和美泰公司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张九杰。肇事车辆现登记在美泰公司名下,实际为被告天一公司和美泰公司共同使用。被告张文权是被告天一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为被告天一公司开车,履行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后当天原告与被告张文权达成如下协议:“2011年6月9日张权与王彩英发生事故,经双方协商赔偿当事人700元(柒百元整)现金,此事故一次性处理,以后与张权法律关系即告终结,所发生的一切后果与张权无关。甲方张权、乙方王彩英。”双方分别签字、捺印,后经法庭确认张权即为本案被告张文权。被告张文权已向原告支付700元赔偿金。此后原告又多次到天一公司的大厅静坐、平躺等方式要求再次赔偿。2011年6月22日,被告天一公司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因宁夏天一国际酒店面包车司机张权将天一公厕清洁工王彩英无意撞伤,经酒店董事长和当事人王彩英双方协商,酒店一次性赔付王彩英人民币5000元(伍千元),作为王彩英的休养费、误工费、营养费。从今以后,王彩英因身体方面出现的任何情况,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王彩英不得再到酒店无理取闹,否则,天一酒店将借助司法机关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原告签名并捺印。后原告将三被告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人保公司)诉至法院,后原告撤回对人保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认可收到被告张文权支付的700元赔偿金和被告天一公司支付的5000元赔偿金,合计收到赔偿金5700元。另查明,王彩英系宁夏中房集团银川商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号楼一层卫生间保洁员。交通事故发生后,由被告张文权带原告到银川囯龙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原告和被告张文权向交警部门供述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一直在其管理的卫生间工作,并未住院治疗。2012年1月5日,原告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X线检查诊断:“左侧第7前肋,9、10后肋骨骨折,请拍片或CT检查,除外血气胸。”2012年3月16日原告在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第三项载明:“左侧第9、10、11后肋等考虑陈旧性骨折可能性大,请结合临床如有原片请与原片比较。”综上,原告花费医疗费2643.75元。庭审中,本院通知原告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天治疗的病历资料,原告逾期未提交。再查明,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3日入住银川国龙医院治疗一天,入院诊断为:“1、左膝滑膜软骨瘤病;2、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3、左膝骨性关节炎;4、左侧肋骨多发陈旧性骨折。”出院诊断前两项为“好转”,后两项为“其他”。此次治疗花费医疗费223.20元。原审认为,原告王彩英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原告事发当时治疗的病历资料,本院无法核实原告王彩英后期治疗的费用和此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王彩英主张的医疗费2643.75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彩英主张营养费3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因原告王彩英已和天一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张文权和天一公司共计支付原告王彩英赔偿金5700元,故本院对原告王彩英主张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3906元,原告发生事故后一直在其看管的卫生间工作,并未产生误工,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和复印费120元,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张文权和被告天一公司合计支付原告王彩英5700元赔偿金,足以弥补原告王彩英的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彩英对被告张文权、被告宁夏天一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宁夏美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次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王彩英本次申请再审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其本人提出的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申请再审人王彩英主张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再审事由不成立。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王彩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辛卫平审判员  鲁丽芳审判员  宋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宏蕾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