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雄明、龚偱军与刘良海、黄艳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雄明,龚偱军,刘良海,黄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黄雄明,申请执行人:龚偱军,被执行人:刘良海,被执行人:黄艳青,本院在执行黄雄明、龚偱军申请执行刘良海、黄艳青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4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加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