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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文彬与朱孔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彬,朱孔宾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981号原告朱文彬,居民。委托代理人刘飞野,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孔宾,居民。原告朱文彬与被告朱孔宾���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飞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孔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文彬诉称,2013年5月,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建筑协议”一份,约定为被告承建二层半住宅一套,建筑单价185元/㎡。原告依照约定施工完毕,工程款共计9.5万元,被告只支付了4.5万元,剩余5万元未支付。2014年6月1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分两次支付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朱孔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原告朱文彬与被告朱孔宾签订了《房屋建筑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朱文彬承建被���朱孔宾的二层半楼房,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包工不包料,建筑单价为185元/㎡,付款方式为:一层完付30%,主体完工付40%,一切完成一次付清。该房屋建好后,被告只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2014年6月19日,被告朱孔宾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朱文彬持有。该欠条载明:“本人朱孔宾欠朱文彬房屋工程钱50000元整(伍万元整)。经双方同意,与2014年7月19日,给予工程钱20000元(贰万元整),剩余的30000元(叁万整)到2014年10月底全部付清,如到期不还以所盖楼房作抵押欠款人:朱孔宾2014年6月19日”。至今,该50000工程款,被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主张所欠50000元工程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20000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14年7月20日起计算,30000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房屋建筑协议、欠条等证据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朱文彬承包被告朱孔宾家楼房建设工程,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朱孔宾对尚欠的工程款50000元出具了欠条,属于被告朱孔宾对尚欠工程款的确认。被告朱孔宾应当按欠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朱孔宾应按欠条约定的给付时间之次日起支付原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损失。故对原告朱文彬要求被告朱孔宾给付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孔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文彬给付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朱孔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朱孔宾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陆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