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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石绍祥与林星、林顺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绍祥,林星,林顺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915号原告石绍祥,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勋西县。委托代理人陈长伙,连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林星,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顺涛,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勋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绍祥与被告林星、林顺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绍祥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被告主体不合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绍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石绍祥承担。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家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