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256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辰 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