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叶斌与上海意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056号原告叶斌。委托代理人项美芳。被告上海意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汝琴。委托代理人栾江。原告叶斌与被告上海意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4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项美芳,被告委托代理人栾江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斌诉称:原、被告2012年9月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众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被告对外宣传小区名称为“东方冠郡二期”。随后原告按约付清房款。2013年12月31日,被告通知原告收房。2014年1月3日,原告委托验房师验房,发现系争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当日双方未能完成交房。2014年2月、3月,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修复未果。2014年4月,原告再次催促被告下属物业公司修复,但被告修复进度缓慢。2014年5月18日,原告考虑到在外租房费用较多,无奈领取了系争房屋钥匙。2014年10月,原告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因原告拒绝缴纳物业费,被告下属物业公司对系争房屋停止供水电。原告认为,系争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并且被告还有其他违约行为,遂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提供房屋裂缝修复报告,否则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5万元;2、后续如因房屋裂缝导致的意外事故,由被告承担所有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案件审理期间,房屋应缴纳物业费、原告在外租房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下属物业公司提供原告物业费发票;4、因被告前期卖房宣传小区名称为“东方冠郡二期”有误,向全体业主登报道歉。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要求被告对系争房屋主卧楼板裂缝及主卧墙面裂缝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2、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26,0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共13个月,按每月2,000元计算)以及原告16天误工费15,936元;3、被告赔偿因为延期装修导致原告向装修公司多支付的费用15,700元;4、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2,072元;5、被告赔偿原告因延期交付需支付给瓷砖商家的违约金及保管费2,186.40元;6、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给家具商家的违约金及保管费800元;7、被告赔偿原告宽带费损失1,203.80元;8、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代理人误工费1万元;9、被告赔偿原告20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共13个月的物业费损失2,320.50元;10、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11、被告承担后续因房屋裂缝导致意外事故的所有责任;12、被告因前期宣传小区名称为“东方冠郡二期”有误向全体业主登报道歉。被告上海意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对原告第1项诉请所涉裂缝进行修复,但不需要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方案修复,应按照被告公司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不同意原告其余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2年9月签订《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总房价款暂定1,205,390元;甲方承诺在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50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十八条约定,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补某条款一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补某如下,对该房屋的其他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在保修期限内有权要求甲方免费修复,甲方保修范围为合同附件三所列(除赠送设备外)的房屋建筑结构和装修,但因不可归责于甲方之原因而造成的损害,甲方不负保修责任。《预售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13年12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交房通知。原告于2014年1月初收房时提出系争房屋存在主卧东北角地面裂缝、主卧北墙裂缝、北角水渍、阳台顶水渍等质量问题,双方未办理交房手续。后被告对原告所述问题进行了维修,但原告不认可已经修复。2014年5月,原告领取了系争房屋钥匙并入住系争房屋。2014年10月,原告开始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后因房屋质量问题,原告停止装修并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如前。另查明,系争房屋所属楼盘的宣传资料曾载明楼盘名称为“东方冠郡II”,现标准地名为“上海意得商城”。2014年11月,原告办理了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小产证)。审理中,应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鉴定意见为系争房屋主卧北墙(28-29/C轴填充墙)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主卧楼板存在板角斜裂缝的表观质量缺陷。主卧填充墙裂缝及楼面裂缝对整体结构的承载能力不会造成影响,但会影响墙体及楼板的正常使用,应对其进行修复。1、主卧墙面裂缝的修复方案为:拆除主卧28-29/C轴内墙墙体,按原设计要求进行恢复;2、主卧楼板裂缝修复方案为:采用低压灌浆法进行修复,灌浆前将裂缝处混凝土基层处理干净,沿缝凿成V字型凹槽并清洗干净,灌浆材料采用环氧树脂灌浆料修补。原告对上述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对鉴定意见载明的房屋裂缝事实无异议,但不认可鉴定意见中的修复方案,关于主卧墙面填充墙材质,被告递交了《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定表》等证据,证明建设时墙体建筑材料由混凝土空心砌块变更为多孔红砖。对此,庭审中鉴定人补某陈述,系争房屋竣工图所附的建筑设计总说明载明主卧北墙建筑材料为混凝土空心砌块,而现场建筑材料为多孔红砖,故鉴定意见为拆除墙体重做。若系争房屋建造过程中曾变更设计,将建筑材料变更为多孔红砖,则主卧墙面裂缝修复方案为:填充墙与混凝土构件之间设钢丝网,填充墙顶部砖由平砌改成斜砌,对裂缝进行灌浆处理,再贴网格布,抹面,刷浆。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预售合同》、交房通知、《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楼盘宣传资料、物业公司出具的业主验收意见表、地名使用批准书、《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定表》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某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预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争房屋确实存在墙壁及地面裂缝的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裂缝进行修复,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地面裂缝,应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修复方案进行。被告辩称不应按《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墙面裂缝,《司法鉴定意见书》也确定了修复方案,但庭审中被告递交了建筑设计变更的相关证据,证明填充墙墙体材料确经设计变更为多孔红砖,鉴定人也按多孔红砖墙面裂缝的修复方法当某出具了修复方案,故对墙面裂缝可按鉴定人当某陈述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即“填充墙与混凝土构件之间设钢丝网,填充墙顶部砖由平砌改成斜砌,对裂缝进行灌浆处理,再贴网格布,抹面,刷浆”。因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原告未能正常使用房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14年1月至5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的房租租金损失,依法可予支持,损失金额由本院根据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酌情确定为1万元。原告主张的因房屋裂缝导致其向装修公司、瓷砖商家及家具商家承担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处理。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后续因房屋裂缝导致意外事故的所有责任,实际是要求被告继续承担房屋保修责任,原告应在被告不履行保修义务时再提出主张。原告主张的宽带费等损失,不属于原、被告缔约时所能预见的损失;原告提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要求被告就小区名称登报道歉之诉请,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因本院已支持原告租金损失之诉请,原告再要求被告赔偿物业费损失属重复主张;因此,原告的上述相应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意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众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主卧楼板裂缝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即“采用低压灌浆法进行修复,灌浆前将裂缝处混凝土基层处理干净,沿缝凿成V字型凹槽并清洗干净,灌浆材料采用环氧树脂灌浆料修补”;二、被告上海意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众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主卧墙面裂缝按照鉴定人当某陈述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即“填充墙与混凝土构件之间设钢丝网,填充墙顶部砖由平砌改成斜砌,对裂缝进行灌浆处理,再贴网格布,抹面,刷浆”;三、被告上海意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叶斌房屋租金损失1万元;四、驳回原告叶斌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计852.50元,由原告叶斌负担652.50元,被告上海意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元;鉴定费18,000元,由被告上海意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诗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