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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西藏日喀则地区天娇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杰、朗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藏日喀则地区天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珠杰,朗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日喀则地区天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法定代表人曾红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秀远,西藏循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杰,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藏族,西藏江孜县人,现住西藏江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朗加,男,1986年7月9日出生,藏族,西藏江孜县,现住西藏江孜县。上诉人西藏日喀则地区天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杰、朗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江孜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江孜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藏江孜县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益西多吉审判员 格桑次仁审判员 次仁琼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次仁德吉附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