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王国金与黑龙江省帅亿(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金,黑龙江省帅亿(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金,男,195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帅亿(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41号4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韩连云,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国金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帅亿(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国金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帅亿(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利息68774.4元、案件受理费2140元。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