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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胜健抢劫罪,黄胜健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胜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004号罪犯黄胜健,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0日作出(2001)百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胜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1年7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5)桂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胜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5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本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柳市中刑执字第57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胜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柳市中刑执字第19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胜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柳市中刑执字第36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胜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5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胜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3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胜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胜健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胜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37.01分;获2012年度表扬,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胜健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胜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胜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十八天(刑期至2015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