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崔文忠与米德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忠,米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崔文忠,男,汉族。被执行人:米德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崔文忠与被执行人米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开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咏代理审判员 王华代理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