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7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祖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79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祖元,女,汉族,1961年7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祖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祖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4224元(从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及违约金(从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以362.22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负担执行费5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祖元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947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