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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全龙因运输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龙,男,1991年3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和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和政县新营乡寺营村七社*号,无前科。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4年7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7月24日移交和政县公安局,经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0日逮捕。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辩护人孟军。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3日以临州检公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龙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龙及辩护人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全龙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通过物流公司将装有毒品的空气加力泵部件寄往昆明。同月15日19时许,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广卫村如玉物流城抓获全龙,当场从其签收的空气加力泵部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28小包,净重997克。经鉴定、称量:查获的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44克/100克。公诉人当庭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全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全龙辩称起诉书指控罪名和事实不对,我不知道是毒品。其辩护人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龙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宣告全龙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全龙在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从物流公司将装有毒品的空气加力泵部件寄往昆明。同月15日19时许,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广卫村如玉物流城抓获全龙,当场从其签收的空气加力泵部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28小包,净重997克。经鉴定、称量: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44克/100克。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空气加力泵、毒品照片等物证,均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2、书证(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14年7月5日,和政县公安局缉毒大队经侦查获悉,家住和政县新营乡寺营村七社7号的全龙近期将去云南贩运毒品,该队立即向云南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禁毒大队对全龙信息进行详细的通报。7月15日19时,在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禁毒大队和翠湖派出所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卫村如意物流城跟踪抓获前来提取托运货物的被告人全龙,当场从其托运货物的三个箱子中的空气加力泵部件内查获冰毒可疑物28小袋,经计量净重997克。2014年7月23日案件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移送和政县公安局。(2)零散和政县公安局线索来源说明证实,2014年7月,我局缉毒大队民警在摸排外流吸贩毒人员的工作中发现,家住甘肃省和政县新营乡寺营村七社7号的全龙经常外出,出手大方,经进一步了解,全龙有运输毒品嫌疑。经进一步侦查获悉,全龙近期去云南运输毒品,获此线索后,即向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禁毒大队对全龙的信息进行详细的通报,昆明市五华分局禁毒大队根据我局通报的线索,于2014年7月15日将全龙抓获,缴获冰毒997克。(3)户籍证明证实,全龙曾用名全进福,生于1991年3月6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4)侦破报告证实,案件的侦破过程。(5)抓获经过证实,昆明市五华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对抓获全龙的过程做了说明。2014年7月初,接和政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提供的线索,破获案件并抓获全龙。(6)孟昌快运货物运输单两张证实:收货人王斌184XXXX****,发货人电话187XX****XX;发站南伞,到站昆明;货物名称及数量:配件1件;托运日期2013年7月13日。镇康县佳辉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单两张证实:发货人周永明184XXXX****,数量两件。托运人叶东青187XXXX****。收货人电话号码为被告人全龙手机号。(7)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出具的押运毒品通行证及上交毒品登记表、汇总表证实,涉案的997克冰毒已上交临夏州公安局。(8)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7月14日至7月15日期间全龙使用的手机号184XXXX****和184XXXX****在昆明漫游。(9)住宿票据证实,全龙于2014年7月14日入住昆明市安来宾馆。(10)收监人员体检表、收押健康检查表证实,全龙左膝关节内侧有一直径5CM陈旧性外伤斑痕,体检结果正常。3、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全龙是在其奶奶去世二十几天后从家里走的,打电话时他说在冶力关。全龙上学上到高三上半学期再没上。(2)证人胡某证言证实,体检时看到全龙身上有”龙”和”蝴蝶”型纹身,左膝关节内侧有一直径5厘米的陈旧性斑痕,我问被告人是怎么形成的,他说是骑摩托时摔伤的。被告人好像是新营乡寺营村的人,身材很高,偏瘦,短头发。(3)证人卜某证言证实,全龙的左膝关节内侧有一陈旧性斑痕,右腿因风湿导致坐骨神经痛,其他再没有任何疾病,全龙现在间断性的吃着治疗坐骨神经痛的药。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全龙供述与辩解:三个月前我去昆明玩,上网时认识一个陌生男子,我给他留了电话号码后就回和政了。10天前该男子打电话让我到云南南伞帮他运输违禁品到昆明,并说给我5000元钱好处。7月8日我去了云南,11日到了南伞。7月12日他打电话说给我的钱已经准备好了,明天上午会给我,还叫我将要带的违禁品通过物流公司发到昆明,三箱货分成三家物流公司发。我发到昆明后他说他朋友没有时间取,叫我再去帮他取一下。当时我跟他说货发到昆明后我不去取,他说如果我去取的话,他再给我5000元钱,后我就答应他了。7月13日早上8点30分左右,他打电话给我说给我的钱已经准备好了,放在邮局墙角的一个垃圾袋里面,并告诉我怎么走。我按他说的找到了黑色的垃圾袋,我将垃圾袋打开后里面有5000元钱,我拿上5000元钱后他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带的违禁品他已经准备好了,放在南伞县城往新区方向公路边的一个小山坡哪里,叫我先到那个小山坡那里。我打了一辆摩托车顺着往新区的方向走,我到一个小山坡那里。我下车后等了几分钟,他又打电话说要带的东西就藏在山坡旁边的小树林里,我找到了三箱东西,箱子外面写着空气加力泵字样,我将三箱东西提到公路边,然后乘坐从南伞新区到南伞县城的车回到我在南伞的旅社。在旅社里我将三个箱子打开看了一下,每个箱子里面都有一个空气加力泵部件,也没有发现其他东西,看完后我又将纸箱包装好。吃过中午饭后,我提着这三箱东西到南伞县城客运站旁边,找了两家物流公司,我将两个小点的箱子在一家物流公司发,另外的一个稍大点的箱子在另一家物流公司发,将货发了后,我就坐着大巴车回到昆明。7月14日上午我到昆明后在西部客运站旁边的一家小旅里睡觉,到了今天下午19时左右,我到官渡区广卫村的如意物流城去提那两箱货,我刚将货提出来就被警察抓住了。警察当着我的面将这两个纸箱打开,将里面的空气加力泵部件取出,用扳手将空气加力泵部件的螺丝拧开,在两个空气加力泵部件内发现了毒品可疑物。后我又带着警察到官南大道新南站待班区的仓库提另外的一个纸箱,提到货后被带到翠湖派出所,在派出所警察当着我的面将纸箱打开,后用扳手将里面的空气加力泵部件打开,在里面也发现了毒品可疑物。我所发的这三箱东西的目的地是昆明。叫我运东西的那个男子没有给我说交给谁,他当时跟我说提到货后等他的电话。这三箱货中有两箱是一样的,外面是纸箱包装,纸箱上有空气加力泵总成纯正部件字样,每个纸箱内装有一个黑色的空气加力泵总成纯正部件,有一个部件内藏有9坨毒品可疑物,另外的一个部件内藏有8坨毒品可疑物;还有另外的一箱稍微长些,外面也是纸箱包裹,纸箱上有空气加力泵总成纯正部件字样,纸箱内装有一个黑色的空气加力泵总成纯正部件,部件拆开后里面藏有11坨毒品可疑物。毒品可疑物外面包裹着一层白色的塑料纸,塑料纸下面用深蓝色的复写纸包裹着,最里面用一个白色的塑料袋包裹,在白色的塑料袋里面是一些白色的粉末状晶体。托运货物的物流公司,一家叫孟昌快运货物托运,这家托运的是一件货,就是稍微长些的空气加力泵总成纯正部件;另外的一家叫镇康县佳辉物流有限公司,在这家公司托运的是那两箱空气加力泵总成纯正部件。从我身上查获的4张物流托运单子,就是我托运的这3箱空气加力泵总成纯正部件的单子。在孟昌快运货物托运这两张单子上收货人电话是184XX****XX,是我的电话号码。收货人写的是王斌,是我在南伞发货时叫物流公司的人胡乱填写的,因为叫我托运货物的男子说托运的是违禁品,我害怕发现后警察找到我头上来。另外两张货运单上的收货人是周永明,联系电话是我的184XX****XX号码,收货人是我叫物流公司的人胡乱填写的,因为叫我托运货物的男子说托运的是违禁品,我害怕发现后警察找到我头上来。他叫我发三家物流公司,我嫌麻烦所以就发了两家。这名男子叫我帮他运东西时只告诉我是一些老虎牙、象牙。我打开箱子查看时没有看到老虎牙、象牙。当时我也没有多想,然后就去办托运了。他给了我5000元,另外的5000元还没有给。给我的钱我花了1200元,其他的还在我身上。叫我运违禁品的男子我和他没有见过面,只知道他是个男的,口音听不出来。我和他之前是通过QQ联系,后他把我的QQ删除了,之后通过电话联系,每次都是他主动打电话联系我,他每次打我的电话时我的手机上都显示不出来他的电话号,我也不知道他的电话号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提取笔录证实,民警从全龙持有的黑色直板手机中提取到未知号码的通话清单。(2)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15日19时30分许,翠湖派出所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广卫村如意物流城从被告人全龙提取到的两个纸箱内查获两台空气加力泵部件,从中查获毒品可疑物17坨;从全龙身上查获孟昌快运货物托运单、镇康县佳辉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单各两张、现金3800元、小米手机一部。后民警带全龙到另一物流公司提取到另一空气加力泵部件,从中查获毒品11坨。(3)辨认笔录证实,全龙分别对三个空气加力泵中查获的毒品、身上查获的现金、手机、货运单据等进行了辨认。称其帮一个男子从南伞通过物流公司运到昆明的。辨认笔录证实,和政县公安局民警将查获的3袋毒品让被告人全龙进行了辨认。(4)现场称量记录证实,从全龙运输的三个空气加力泵部件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了现场称量分别为:320克、272克、405克。(5)扣押笔录四份、扣押决定书四份、扣押清单证实,将搜出的毒品及全龙的小米手机、现金、货运单、银行卡、身份证等予以扣押。6、鉴定意见(1)临夏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公(理)鉴(毒)字[2014]107号理化鉴定意见书证实,检材1-3号均为晶体物,各1克。经检验检材1-3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理化)字[2014]367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从3包内各取样约百分之一,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44克/100克。以上证据均经法庭当庭质证、核实,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全龙无视国法,大肆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全龙对毒品不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全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包括已查扣的现金人民币2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振荣审判员  贾晓军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百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