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马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马建,李辉,山东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2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代表人曹体康,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如飞,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先娟,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李辉,汉族,住址同被告马建。被告山东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刘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诉被告马建、被告李辉、被告山东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庭武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人民陪审员 刘玉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惠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