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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爱玲与刘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玲,刘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李爱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英,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玲与被告刘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玲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子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