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环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力锐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环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德力锐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794号原告厦门环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园31号厂房一楼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清凉、李少仁,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德力锐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白马路60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环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力锐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环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庭外磋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环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环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环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