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贺泽学诉王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泽学,王成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乡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贺泽学,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王成杰,男,50岁左右。原告贺泽学与被告王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师武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贺泽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贺泽学诉称:2007年,我按被告意思将砖送到了他的建筑工地,被告支付我一部分砖款后,于2008年给我出具了21300元的砖款欠条。之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2014年8月24日,被告重新给我出具一张欠条,但砖款还是推脱不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我砖款21300元。被告王成杰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贺泽学按被告王成杰的意思将砖拉送到被告工地,被告王成杰支付部分砖款。2008年经双方结算,被告王成杰给原告贺泽学出具21300元砖款欠条一张。后经原告贺泽学多次催要,被告王成杰一直推脱。2014年8月24日,被告王成杰给原告贺泽学重新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贺泽学2008年砖款贰万壹仟叁佰元整。王成杰2014.8.24”,但砖款还是推脱不付。2015年4月17日,原告贺泽学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砖款21300元。被告王成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为凭,经本院核实,足以采信。本院认为: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履行了供货义务,买受人理应履行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原告按被告要求将货物运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其已经履行完自己的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足额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实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成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贺泽学砖款2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25元,由被告王成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师武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