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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812号原告黄某某,女,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洪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於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