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诉被告孙宁、王雁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孙宁,王雁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李晶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考,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宁,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雁青,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诉被告孙宁、王雁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61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审 判 员 苏 兵人民陪审员 杨鸣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