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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个体承包户。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唐某因其承包的本市下涯镇马目村外家山林地的护林房需维修,在未经马目村集体同意以及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到该村“外家山”盗伐村集体所有的杉树66株。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共计立木蓄积为6.9054立方米。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伐的林木均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承包合同、转让协议、林权证复印件,证人邵某、申某、胡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及尺码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被告人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