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绛法执字第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汉勇与田东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汉勇,田东民,赵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绛法执字第74号之一申请人杨汉勇,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田东民,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爱玲(又名赵爱荣),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田东民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绛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田东民、赵爱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田东民、赵爱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东民、赵爱玲至今仍拒不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田东民有工资收入。本案案款4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70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东民在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