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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何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何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与和平路交汇处西北角鸿隆世纪广场B座栋B单元/座24层24C。法定代表人丁秋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何生,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何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