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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56号原告曾某某,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周某某,男,195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清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