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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士春与姚胤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士春,姚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黄士春(别名黄世春),女,生于1973年10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姚胤,男,生于1972年2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19号黄士春与姚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士春与被执行人姚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姚胤于即日赔付黄士春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1062.92元的60%即12637.75元。由姚胤负担执行费58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姚胤已按照此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姚胤应赔付黄士春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637.75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贵方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