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周某某,滕某,吴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芙刑初字第76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谢路平,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滕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邓小佳,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汤星云,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燕,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3]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周某某、滕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谢路平、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滕某及其辩护人邓小佳、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汤星云、刘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姜某、周某某、吴某租赁长沙市芙蓉区鸿盛大厦4楼开设德州扑克俱乐部。2012年9月25日,姜某要吴某出面和周某某、北京奥云博益智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在长沙成立了长沙奥云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吴某,其中姜某占公司52.5%的股份、周某某占公司17.5%的股份、北京奥云博益智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技术入股占公司30%的股份。姜某邀请被告人滕某任俱乐部的人事经理,吴某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周某某为监事,姜某是实际的管理者。2012年10月15日,长沙奥云传播有限公司的“WINBOM”德州俱乐部在长沙市芙蓉区鸿盛大厦4楼开业。该俱乐部每天从下午3点营业至次日凌晨1点,赌场内共有11张德州扑克桌,同时设有SNG和MTT两种比赛。SNG比赛是每位参赛者向俱乐部交400元、600元、1000元不等的报名费后领取筹码参加比赛,赌场抽取15%的报名费作为服务费。MTT比赛俱乐部不抽取服务费。2013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将该俱乐部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周某某、吴某、滕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姜某、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滕某系从犯,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周某某、吴某、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姜某系初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上缴了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滕某参与的时间不长,作用较小,请求本院宣告其无罪;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系初犯,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姜某和周某某商量在长沙开设一家德州扑克俱乐部。由姜某负责租赁长沙市芙蓉区鸿盛大厦4楼作为俱乐部的场地,装修由被告人吴某具体负责。2012年9���,周某某称其认识北京奥云博益智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马某,马某的“WINBOM”德州扑克俱乐部是全国连锁俱乐部,可以找马某加盟“WINBOM”俱乐部。姜某与周某某到北京与马某谈妥了加盟事宜。2012年9月25日,姜某要吴某出面和周某某、北京奥云博益智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在长沙成立了长沙奥云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吴某,其中姜某占公司52.5%的股份、周某某占公司17.5%的股份,北京奥云博益智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技术入股占公司30%的股份。姜某邀请被告人滕某做长沙“WINBOM”俱乐部的人事经理,吴某为执行董事、经理,周某某为监事,而姜某是实际的管理者。该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2012年10月15日,长沙奥云传播有限公司的“WINBOM”德州扑克俱乐部在长沙市芙蓉区鸿盛大厦4楼开业。该俱乐部的具体运营模式为:该俱乐部每天从下午3点营业至次日凌晨1点,场内共有11张德州扑克桌,同时设有SNG和MTT两种比赛。其中,SNG比赛是每位参赛者向俱乐部交400、600、1000元不等的报名费后领取筹码,每桌最少6人,最多10人参加比赛,中途不能再次购买筹码,最后取前三名,前三名一共获得总报名费中85%的俱乐部积分作为奖励,比例分别为第一名50%、第二名30%、第三名20%,而该场比赛总报名费中的15%则被俱乐部抽取作为服务费。MTT比赛则是不限人数,多人参加的,在规定不能再次购买筹码的时间前,参与人员可以不限次数的购买筹码参赌,但每次最多购买200元筹码,最后按照当场比赛的奖池取前三或者前四名,在MTT比赛中俱乐部不抽取服务费,在MTT比赛中赌客以一比一(一元兑一分)的比例用钱购买赌场内会员卡的积分(BOW)。这两种比赛参与人员获得名次后俱乐部所奖励的积分都可以用来购买俱乐部���的高档奖品或之后继续在该俱乐部购买筹码参赌。2012年12月中旬,滕某因违反公司规定将自己的免费积分借给别人使用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滕某便退出了公司。2013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将该俱乐部查获,现场抓获吴某及服务人员四人,现场抓获涉赌人员50余人,扣押大量赌具、奖品及现场赌资14300元。同日晚23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岳麓区金麓小区门口将姜某抓获,在“WINBOM”俱乐部楼下抓获滕某。3月14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澜北湾小区将周某某抓获。2013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扣押姜某人民币439189元、吴某647200元;2013年3月21日,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侦查大队扣押周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13年3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侦查大队扣押滕某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定书及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得知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与蔡锷路交叉口的鸿盛大厦一“德州扑克俱乐部”利用德州扑克进行赌博,即展开侦查,并与2013年3月13日22时许组织民警对该“德州扑克俱乐部”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以及现场扣押了赌资、筹码、电脑、会员注册表等涉案物品。当晚23时许,公安干警分别在长沙市岳麓区金麓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姜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鸿盛大厦楼下抓获被告人滕某。3月14日凌晨2时许,公安干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澜北湾小区B栋601房抓获被告人周某某;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10月份应聘至“德州扑克俱乐部”工作,先是任服务员,后担任俱乐部的赛事主管,俱乐部通过开展MTT和SNG两种比赛获取利润,不同于传统赌场里面的以现金博现金的方式,其实质还是赌博行为;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11月份经人介绍来到“德州扑克俱乐部”工作,主要负责发牌和服务员的管理。其知道俱乐部通过SNG和MTT两种赛制来赚取利润的行为是赌博性质,并且于2012年12月听说北京的奥云博益智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被查封了;4、证人黄某、杨某2、曾某某、陈某某、李某、李某某、周某、傅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崔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长沙市芙蓉区鸿盛大厦“德州扑克俱乐部”员工,俱乐部通过SNG和MTT两种赛制来赚取利润,其实质是一种赌博的违法行为;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10月份开始在长沙市芙蓉区鸿盛大厦“德州扑克俱乐部”任会计。俱乐部的收入主要就是办理新会员卡的收入和会员充值的收入。姜某是俱乐部的负责人。根据账本记载,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14日止,长沙奥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经营“德州扑克”比赛中的总收入为4382685.41元;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长沙市芙蓉区鸿盛大厦“德州扑克俱乐部”担任出纳。主要负责将前一天俱乐部的营业款现金存入公司中信银行卡和招商银行卡上,并在账本上登记前一天存入银行的资金情况,包括POS机刷卡资金的存入情况等。至2013年3月13日止,招商银行卡上资金为438689元,中信银行卡上资金为310281元,合计为748970元;7、证人张某立、谭某、孔某某、雷某某、王某曾、吴某某、唐某、熊某、欧阳某某、钟某的证言证明,其以前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鸿盛大厦“德州扑克俱乐部”玩过德州扑克,该俱乐部通过抽头渔利及会员利用积分消费来获取盈利。2013年3月13日晚在该俱乐部玩德州扑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8、证人宾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3月13日晚22时30分左右来到长沙市蔡锷南路鸿盛大厦4楼的“德州扑克俱乐部”,领取了15000分的筹码准备在1号包厢玩德州扑克时公安机关查获;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周某某找其说和别人合伙成立了一家“WINBOW”德州扑克俱乐部,希望得到湖南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的支持,其表示在“WINBOW”德州扑克俱乐部遵守国家国家相关法律下愿意提供技术支持,并且签订了授权协议书,授权“WINBOW”德州扑克俱乐部为德州扑克赛事的推广单位;1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不予处罚决定书;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的照片;12、司法会计鉴定书证明,长沙奥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2月14日期间有非法获利;1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长沙市芙蓉区蔡锷路鸿盛大厦4楼“WINBOW”德州扑克俱乐部未在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审查、登记备案,也未经过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第一治安管理大队的批准;14、湖南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与长沙奥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协议书及湖南省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的批复;15、长沙奥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16、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17、被告人姜某、周某某、滕某、吴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18、被告人姜某、周某某、滕某、吴某的多次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滕某、吴某以开展德州扑克赛事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滕某、吴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滕某参与的时间短、作用小,应当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滕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某、周某某、滕某、吴某均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上缴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周某某、滕某、吴某经本院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姜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被告人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滕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四、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某应于判��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五、公安机关收缴的非法所得及赌资共计150068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绍平人民陪审员 甘炯宇人民陪审员 曹建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