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贞与孟跃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贞,孟跃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李贞。被执行人孟跃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跃旺所有的豫G×××××号牌奇瑞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