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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贞与孟跃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贞,孟跃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李贞。被执行人孟跃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跃旺所有的豫G×××××号牌奇瑞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