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韩友英与罗发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331-1号本院���2015年3月19日对原告韩友英与被告罗发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宜高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二自然段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4页第二自然段第四行中的“被告曹衍平所有的川QA0x**号车在被告平安财保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补正为“被告罗发聪所有的川QEEx**号车在被告中财保筠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代理审判员 张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