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木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藏族,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木里县,被告人宋某于2015年3月9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木里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木里县人民检察院以木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木里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木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日,木里县公安局水洛派出所和木里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在宁朗乡境内排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线索,当排查到被告人宋某时,宋某将藏于家中一支火药枪主动交给公安民警。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上交的枪系自制火药枪,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弹簧式撞击扳机,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深表后悔。恳求法庭给予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木里县公安局水洛派出所和木里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在宁朗乡境内排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线索,当排查到被告人宋某时,宋某将藏于家中一支火药枪主动交给公安民警。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上交的枪系自制火药枪,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弹簧式撞击扳机,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证实水洛派出所和木里县森林公安局在联合排查套取野生案件过程中收到村民宋某主动上交的一把火药枪。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宋某于2015年2月2日在宁朗乡拉根娃村主动上交火药枪一支。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的基本情况。4、前科情况说明,证实证实被告人宋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5、证人次尔某某(系宋某的儿子)的证言,证实上交的那把枪是他爸爸(宋某)以前从别人手里买来的,平时也没用处,只是在做迷信的时候拿出来用下。6、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概貌及方位。7、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民警制作现场照片时误将时间填写为2015年3月4日,其照相时间应为2015年2月2日。8、枪弹痕迹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击发,枪内无填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弹簧式撞击扳机,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宋某向木里县公安局水洛派出所上交火药枪一支,并投案自首。10、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及辩解,其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事实经过与上述证据基本吻合。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取证程序合法有效,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能够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枪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已认识到非法持有枪支的严重后果,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荣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新华附: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