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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曹玉杰诉被告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杰,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00902号原告曹玉杰,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成,男,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杰诉被告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玉杰撤回对被告王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曹玉杰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