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仲群与王仁群、米松祥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仲群,王仁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陈仲群,女,生于1967年3月16日。被执行人王仁琼,女,生于1965年5月10日。案外人米松祥(系王仁琼之夫),男,生于1963年6月27日。本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外人米松祥现系被执行人王仁琼之夫且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仁琼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发生在其与案外人米松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案外人米松祥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共同承担(2015)武胜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举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